地產代理監管局指出,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6條,市民在委託地產代理進行物業租賃時,地產代理應與客戶簽訂地產代理協議,而準租客應簽署「表格六」。
在「表格六」內,租客可選擇是否放棄收取「出租資料表格」的權利,而此表格內,需列明物業有否有效產權負擔,例如建築命令等資料。
不過,若租客選擇放棄收取該表格的權利,代理便不須將「出租資料表格」交予租客。
若否,代理須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36條將填妥後的「出租資料表格」交給租客。
監管局稱,如地產代理在經營過程中有不誠實或蓄意隱瞞行為,一經查明證實,可遭受紀律處分。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30條,監管局的紀律制裁權包括訓誡、譴責有關持牌人、暫時吊銷牌照、撤銷該牌照,及判處不超過三十萬元罰款等。
市民如對地產代理有任何投訴,可致電監管局。
監管局電話:2117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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