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形容有五個案底的被告非壞人,被告感後悔並獲多名親友撰寫求情信,他明白死者已不能再與親友重聚。被告的案底包括傷人、盜竊及聘用黑工。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案發的馬路為直路,被告見到死者時已響按,根本能夠停車避免意外,但被告或因酒精而影響判斷。
案發於去年5月14日凌晨5時40分,兩騎警巡經油麻地警署附近時,見被告的私家車停在路中,地下散滿橙,被告向警表示撞到人。警員見死者朱勇明(76歲)躺在地上並吐血,送院後死亡。
被告進行呼氣測試,呼氣中的酒精含量是100毫升中有65微克酒精,約是法定22微克的3倍。
案件編號:DCCC1152/16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