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透露,被告是本港居民,女兒X則生於澳門,其後來港。2004年,當時X年約8至9歲,某夜在家中父母床上玩耍,其間被告捉住她的手,伸入自己褲襠內摸陽具數秒。X問被告那是甚麼,被告立即道歉,並着她不要告訴母親。當時X的兄長在廳中,母親則在洗澡。
5年後,被告妻子前往澳門工作。某日父女獨處家中,被告伸手入X褲內撫其私處,繼而與她性交。由於X尊敬父親,故沒有反抗或說不,其間被告問X是否感痛楚,X答沒有。同年父女獨處澳門寓所時,被告再與X性交。
至2010年,被告在家中碌架床上層與X性交。X為表不願意,曾自言想睡覺,又一度捲曲身體,但被告卻把她的腿張開。翌年X再遭侵犯。被告兩次侵犯X均沒戴安全套。
每次受辱,X均沒有掙扎,只希望那是最後一次。她亦從未向人透露此事。直至前年底X參與佔中運動,結識了一名好友,才向對方透露受辱經過。X隨即獲保護婦女組織安排入住婦女庇護中心,最終與兄長商量後,去年8月報警。被告隨即被捕,警誡下直認不諱。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沒有案底,現已後悔,一早認罪。法官潘敏琦質問被告犯案原因,辯方稱被告因與妻子分隔,加上與女兒同睡一房,產生情感依附,才會一時衝動。法官駁斥被告是持續犯事,首次犯案時妻子亦在場,衝動寂寞之說難以成立,認為是被告沒有控制慾望。
案件編號:HCCC183/16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