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李運騰於判詞中指出,女傭懷孕與否,屬於其私事,僱主不應以此作為工作上的考慮。假如僱主要求女傭驗孕,卻沒讓她選擇是否將結果告知,女傭明顯因其性別而獲較差待遇;即使如案中僱主要求原告驗尿時語氣有禮,並無強制成份,也沒動機或意圖對原告歧視,而原告亦自願甚至早已想驗孕,但被告也不能作開脫理由。
男被告同時違反僱傭合約。至於女被告帶原告往醫院查問墮胎詳情,則因原告本身亦想墮胎以免丈夫知情,故不屬歧視。法庭另訂審期決定賠償金額及訟費。
兩名被告案發時居於觀塘翠屏(北)邨,現已離婚。案件開審時,只得女被告孤身應訊,男被告一直缺席。原告於2013年10月被解僱,同年12月產嬰,但放棄撫養,現仍於本港任家傭。
案件編號:DCEO1、DCCJ1041/15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