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昨晚說,所謂法定貨幣紙幣,法理上是財政司司長根據《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自行或授權發鈔行,按規限在香港發行的銀行紙幣,便是本港法定貨幣紙幣。有關條例並無涵蓋商業交易中法定貨幣不能拒收,亦沒有涵蓋其中一方是否可以拒收法定貨幣。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昨日表示,千元面額的紙幣雖屬法定貨幣,但就商業安排上,可自行訂明交易方法,如果商戶預先表明拒收千元紙幣,這被視作交易條款,商戶便可拒收金牛,商戶是毋須負刑責,「只不過係當個客食完嘢,畀張千元紙幣,但商戶拒收,咁個客就算唔肯以其他銀紙找數,咁個商戶亦唔可以告個客食霸王嘢,頂多係以小額錢債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