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訴人梁國強,前在通用電氣旗下的醫療器材公司任職維修經理,被告人梁裕華(姓名俱譯音),為肇事車輛的司機和車主。
頭骨碎裂三度手術
原訴一方開案時指,原訴人於九九年五月十五日,與妻友往郊外燒烤後,乘坐友人所駕的私家車離開,惟車行至黃大仙觀坪路附近,突然失控,首先撞向山邊,然後打個「白鴿轉」,車身嚴重損毀,當時坐在後排左邊座位的原訴人,頭部受傷,送院救治,其後因情況轉壞,轉送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深切治療部進行急救。
大律師續指,原訴人頭顱骨碎裂,流出腦液,需要三度接受手術,前額及頸部現仍留下明顯疤痕,他不但外貌受損,曾兩度不支倒地,醫學報告指出,原訴人受傷後出現失禁及糖尿病等症狀,性格突變,記憶力減退,他因為失去嗅覺,即使洩漏煤氣,亦不能即時察覺,其後被公司開除。
大律師表示,原訴人自九五年受聘於一間跨國企業旗下醫療器材公司,案發時月入六萬元,另有公司花紅,○○年他遭公司解僱後,只能在父親經營的電子遊戲機中心工作,薪金大幅減少。
不自覺下大量碌卡
梁國強昨供稱,他於案發後不時會抽筋,常因情緒波動,責罵父母,因為記憶力衰弱,曾於同一星期內,穿着同一衣服,並在不自覺下,以信用卡大量簽帳。
案件編號:HCPI9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