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外科醫生張永融被指於2013年為乳癌康復的女病人進行乳房注脂手術前,未有詳細解釋風險及向病人清楚講解手術風險等。女病人術後發現兩邊乳房不對稱,並出現鈣化硬塊。張被控四項專業失德,醫委會今早續審。
案情指,張永融於2013年6至9月為A女士(化名)進行抽脂及乳房注脂手術,惟術前未有清楚解釋風險、欠缺足夠理據為癌症康復者做相關手術、沒有提供其他手術選項及沒有預先通知將有兩名醫生進行其手術,被控四項專業失德。
控方專家證人作供時指,外國有研究提及,若為乳癌康復者進行乳房注脂的手術,有機會增加乳癌復發的機會。他續說,雖文獻研究未有顯示機會率有多大或證明兩者有必然關係,亦應向病人解釋當中風險,而在A女士的病歷紀錄則未能查找到相關醫療紀錄。
控方專家證人指出,乳房重整手術除了以脂肪注入外,亦可以植入鹽水袋及矽袋等方法。他指出,醫療紀錄上,A女士雖拒絕以植入鹽水袋及矽袋等方法治療,惟最好做法是醫生應向病人清楚解釋其他做法及當中風險。他續說,病人可能於網絡或媒體上獲取相關資訊,或未能全面了解好處及壞處,故醫生應該解釋清楚各選項,以讓病人作岀適當選擇。
辯方盤問控方專家證人、整形外科醫生饒汝民時,問到其所引述指引、研究是否足以證明進行注脂手術將會導致乳癌復發的風險。控方專家證人承認,當時研究未必足以證明兩者關係,同意需再作更多臨床研究,以證明注脂手術將會增加乳癌復發的風險。但他指,有關指引已顯示醫生應關注到注脂手術或導致乳癌復發,重申向病人解釋面臨風險屬較佳做法。
辯方亦指出,A已表明只想透過注脂完成乳房重組手術,並指控方盤問A時,從未問到其是否充份了解其他方法,直言A女作為一名理性、年滿18歲的人士,已能作岀決定,是否有必要向其解釋其他方法,以及翻查7年前其患乳癌病歷資料。他質疑,如醫生堅持解釋其他方法,是否不尊重病人的決定。
饒汝民則反駁,未能肯定病人是否充份了解各種方法優劣時,理應向她講解各種方法,並且詳閱其病歷,建議適合做法。即使病人拒絕,也應提供相關資料,讓她再作考慮。
有研訊小組委員問到饒汝民以注脂來做乳房重組是否可取做法,饒汝民則坦承,只要充份評估病人情況,並向其解釋相關風險,便可做相關手術,惟他認為張永融未有清楚地向病人解釋。
辯方在中段陳詞時引述過往案例,指出除非涉及重大風險,並有確切理論證明該風險,否則不需要向病人講明。他又提及,入院紙列明2名外科醫生會進行手術,A女士理應知道,並引述其書面證供時指張永融曾告知她有另一醫生協助手術,惟口頭作供則否認,反指其誤以為該醫生是麻醉科醫生,直言A女士證供前後矛盾,認為其可信性低。
醫委會法律顧問岑炳生反駁,醫生有必要確保病人的最佳利益,如有更理想治療方法,理應向病人講解,而非只是依從病人選擇。他又提到,入院紙上有傳真號碼,難以確定病人手術前或後才看到,即使入院信有列明,不代表病人充份理解。聆訊將於周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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