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指,失竊賬戶內的虛擬寶物是他委託友人蘇先生保管,故實際損失的是他。經他點算後,發現損失了32項寶物,折合遊戲現金約值6,000元。據他所知,其另一名友人的帳戶在差不多同一時間亦被盜,損失遊戲現金約2,000元。
其後,他與友人蘇先生到警署報案,並向遊戲供應商投訴,供應商證實其友人賬戶在該段時間與另一賬戶有「交易」,但沒透露進一步詳情,他要求該公司提交該有問題賬戶的資料給警方調查,卻不獲回應。另外,警方至今對此案亦未有消息。
該遊戲的供應商香港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稱,該公司已收到警方的公函通知有關會員懷疑被人盜竊戶口寶物一事,並與警方保持緊密聯絡及提供一些資料協助調查。鑑於是次事件屬於刑事案,故一切有待警方跟進。
至於網站保安問題,覆函指該公司一直有採用網上保安措施,確保會員賬號的安全。
記者曾向負責調查此案的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查詢,惟至截稿前未獲回應。
警察公共關係科發言人表示,若有人盜取他人遊戲賬戶內的東西,警方可能會以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27A條-「藉電訊而在未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的意圖而取用電腦」作出起訴。兩罪的最高刑罰分別為罰款20,000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