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男生涉藏綁打火機噴霧罐 官拒接納控方將口頭招認呈堂
警誡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抗暴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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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學生於去年6.11晚在上環信德中心外被便衣警員截查,搜出用膠紙綁著打火機的噴霧罐,及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男生否認控罪,案件今開審。拘捕被告的警員供稱,被告在接受警誡前曾謂,打算翌日參與政府總部的集會,並使用背囊內的物品作自衞。辯方認為對話對被告不公,剝奪他保持緘默的權利,反對將口頭招認內容呈堂。裁判官鄭紀航經考慮後,拒絕接納被告的口頭招認作證供。
隸屬中區警署特遣隊的警員鍾立鋒供稱,去年6月11日晚膳後和同袍打算從信德中心步行回警署繼續辦公,惟途中接報指信德地下出現大量頭盔及護目鏡,於是折返並在附近進行掃蕩。至晚上約10時,鍾發現被告馬子樂(20歲)和兩名友人在信德地下的防火樓梯出口,鍾見被告一行人看見警員時神色慌張,加上二人望向地上的頭盔及護目鏡,思疑他們與相關物品有關,於是趁他們等候過馬路時上前截查。
當時鍾問被告:「點解喺度出現?喺度做乜嘢?」被告稱剛巧和友人吃完飯。由於現場有多人圍觀,鍾和同袍遂帶被告等人到附近較偏僻的7-11便利店作進一步截查,「保障返被告,唔好俾咁多人見到」,亦避免太多人聽到被告等人和警員的對話內容,保障被告私隱。
其後鍾從被告背囊內搜出涉案三支噴霧罐、手套、膠紙等物品。鍾認為正常人有工作需要才帶這些物品外出,而且部份噴霧罐以膠紙綁著U型塑膠,做法並不尋常,於是問被告為何帶這些物品外出。被告起初支吾以對,只稱有關物品是作燒烤之用,惟鍾認為其回答「說服唔到我」,再問謂:「一個人點會帶呢啲嘢出去燒嘢食?你可唔可以同我講真話?究竟呢啲嘢用嚟做咩?」
此時被告聲言,翌日6月12日打算到政府總部參與集會,他擔心屆時有危險,便打算利用有關物品自衞。其後鍾宣佈以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名拘捕被告,並向他作口頭警誡。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遭帶返警署後,值日官曾問他知否因何事被捕,被告只是點頭,沒有說話。
鍾在盤問下稱,及後並非由他為被告進行錄影會面,亦不知道同袍曾質疑被告和另外七人在一起。
鍾接受盤問時承認,他事後沒有將和被告的對答具體細節寫進口供紙內,他只是在口供紙上寫下大概內容,亦不記得當時被告回答的具體字眼為何,而被告透露涉案物品用作自衞時,沒有說明會使用甚麼物品;警員當時調查案中氣體罐及手套,才意會到被告打算使用它們。
辯方盤問鍾指,被告曾透露在知專設計學院就讀產品設計。鍾表示記不起被告曾如此說過,只記得被告自稱學生,又稱被告沒說過涉案氣體罐是上學時使用。
被告不就口供一事自辯,亦不傳召證人。辯方陳詞指,被告說出警員供稱的話前沒有接受警誡,他不知道享有甚麼法律權利,而且警員只是在口供紙上寫下對答的大概內容,並非準確描述。辯方直指,警員直至被告有所招認後才開始警誡他,要發問至警員「收貨」為止,形式如同威脅,希望法庭考慮到相關口頭招認的準確度、自願性及酌情權,將相關招認剔除。
警員接受盤問時承認,被告案發時曾協助警方搜查,取出背囊內的部份物件。辯方結案陳詞指,控方未能提供證據,顯示誰是涉案物品的實際管有人,亦指相關物品或是屬於被告友人;即使被告在其中一支噴霧罐上留下指紋,那亦可能是被告案發時協助警方調查期間留下。
辯方亦認為,剔除被告的口頭招認後,控方未能進一步證明被告意圖管有案中物品作非法用途,加上案發現場及相關時間沒有暴力事件或集會發生,所以即使被告形迹可疑,法庭亦無法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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