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指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有關個人資料保安的保障資料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步驟,以確保其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或其他使用所影響。而據所提供資料看來,個案中公司誤將員工個人資料傳真給第三者,可能有違上述保障資料原則規定。
公署認為,在傳真載有個人資料的文件時,應檢查印出來的傳真紀錄,以確保將文件傳真至正確收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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