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羅冠聰在入稟狀指,他於5月17日張德江的車隊將近抵達酒店時,希望靠近表達「港人自決」的希望,但卻被警方和設置於酒店附近的水馬阻隔,只能手持標語叫口號,其後更遭警方壓在地上,被搜身後放行。羅認為警方事前拒公開保安區界線,令他無法得知有關保安區的界限,而保安區的範圍亦不相稱地太大,令他不能作出有意義的示威。
入稟狀稱,《基本法》指明,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但警方的決定卻不符依法規定的要求,同時限制了市民的表達、和平集會及示威的自由,牴觸人權法。
羅為今屆立法會選舉香港島選區參選人,該區其他參選名單,請參閱本報立會選戰網站 http://hk.apple.nextmedia.com/legco2016/region
案件編號:HCAL146/16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