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盜版雖然是犯法行為,但被侵權者有可能適得其反,獲得「界外利益」。以本地一般歌星為例,他/她們從唱片所獲的收入,遠遠不及來自電影、廣告及登台所獲的收益,所以或許非法下載真的會影響其唱片銷量,令收入減少,但所獲的「界外利益」是名聲、人氣和歌曲的普及程度等,令其有機會在其他領域如電影、廣告及登台等方面獲得額外收益,足可彌補「損失」。
藥物的知識產權也甚具爭議。日前,印尼政府便宣布運用世衞組織認可下的強制牌照(compulsorylicense),自行複製美國藥廠推出治療HIV/AIDS的藥物,不用進口一般市民負擔不起的貴價藥。不過,卻換來該美國藥廠的抵制,以後拒絕向印尼出口新藥物。所以,到底印尼政府此舉是救了市民的命,還是害了他們?藥廠為了保護其知識產權和科研投資,抵制印尼又是否可取?道德上又說得過嗎?看來,知識產權並不是一種絕對的權利,當涉及公眾利益時,考慮時也絕不能像鐵板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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