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文浩正補充,一般市民如果在沒有準備下被捕,應謹記警方無權立即查閱手機,市民有權拒絕為手機解鎖,其後警方如要查閱手機內容,必須再向法庭申請搜查令。
保安局長李家超今年1月8日回覆立法會質詢,透露去年6月至11月,警方共處理1,429宗涉及手機作為證物案件,涉及多達3,721部被捕人或疑犯手機,強調全部在取得法庭搜查令下進行。
多宗與警方搜查被捕人手機的司法覆核案尚在進行中,包括在民陣挑戰下、高等法院前年裁定,警方只可在緊急下才可毋須法庭手令檢查被捕者手機和電腦數碼內容,警方已就裁決上訴,上訴庭尚未作裁決。
另外,去年8月涉反修例非法集結被捕、其後在11月獲撤控的攝影師李永豪,在今年1月提請司法覆核,不滿警方在非緊急的情況下,向裁判法院申請搜查令,檢查及撿取其電話、記憶卡等電子裝置內容,認為搜查令未有限制檢查範圍,警方撿取他的手機中的資料屬違法。
■記者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