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辯方以負責任報道作抗辯,法官不接納,批評被告沒核實資料,尤其記者沒向女雜工求證,也不等警方進一步回應或完成調查。法官批評記者撰寫偷文具的手法,又指文章不客觀。有重鬱症症狀的原告要求150萬元一般性賠償,法官僅判70萬元,另就醫療開支及喪失謀生能力,判她可獲4.1萬元。原告稱受文章影響放了一年無薪假,追討收入損失12.7萬元,法官指她應放病假,拒絕申索。
涉案文章刊於2008年5月25日,被告包括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記者謝明明。《蘋果日報》總編輯陳沛敏回應,會與律師研究判詞再考慮是否上訴。
案件編號:HCA2155/09
■記者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