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表示,任何妨礙司法公正案,若無特殊理由,必須判即時監禁。首被告田世豐(45歲)曾獲警方60次嘉許,曾參與92年一宗旗兵持械行劫案,考慮他屢獲嘉許,故將判刑由27月刑期扣減至24月。法官又指,儘管次被告曾國健(34歲)因與首被告友好才犯案,亦無任何得益,而感化主任亦建議判社會服務令,惟法官認為他悔意不足,判監6個月。
案情指,首被告於07年3至4月間,為追求肇事女司機黃美瑛,教她銷毀口供,並在修車後才提交照片,以隱瞞車輛損毀程度。次被告為幫助首被告,隱瞞事實,替女司機再落口供。另外,首被告處理一宗發生於07年3月的交通事故時,容許電單車車主代友「頂包」。
案件編號:DCCC19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