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千在2003年於內地搞上市,香港則在4年後。潘慰指,鄭威濤在香港味千上巿前夕,以不簽重組上巿文件作威脅,想迫她們盡快以賤價將股份賣給他,但最終因獲得味千11%的股份利益當頭而簽名。
潘表示,鄭威濤在2006年瞞着股東在內地註冊板前商標是立心不良在先,其弟才會偷步在香港將板前的商標註冊,雖做法有錯,但旨在保障自己權益。
鄭的代表律師指,2006年雙方簽訂的股東協議書中已訂明,鄭會申請註冊板前商標,且擁有使用權,可授權其他店舖使用板前商標,潘氏根本一早知悉。及後鄭得知商標竟被搶先在香港註冊時,「㷫過辣雞」。
潘慰則反駁指板前是味千業務的延伸,資源來自味千,商標應屬持有首間板前的公司。但她同意,板前在香港經營成功,鄭威濤功不可沒。
案件編號:HCA1269/08、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