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潘敏琦引述專家報告指,被告並無精神或心理問題。他清楚明白法律及道德的問題,卻故意忽略,利用X的無知犯案。法官認為被告身為執法者,應比常人更明白案件後果,犯案並非單純因判斷錯誤。
X既與被告的兒子份屬摯友,對他份外信任,又因本身缺乏父愛,故將被告當成父親般看待,詎料被告卻藉此支配X。法官直指X的母親因被告是警員而信任他,他卻濫用這種信任;更引述X的心理創傷評估報告,指X於案發時並不願意與被告性交,法官認為被告所為迹近強姦。X事後一直自責破壞被告的家庭及事業,同時對他人失去信任,自我形象低落,人際網絡瓦解,尤其與本屬最好朋友的被告兒子。法官認為本案已令X的精神及心理狀況帶來無可挽回的傷害,假若X未能解決問題,勢將影響一生。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