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開庭後,辯方大律師表示被告改口認罪,故在5男2女陪審團的見證下再答辯,並承認4項強姦、一項非禮、襲擊及非法禁錮,合共7項罪名,但否認搶劫罪。法庭批准控方申請,將搶劫罪存於法庭檔案。法官明白事出突然,控方未有足夠時間預備案情,故押後案件至下周二再訊,屆時法官再指引陪審團裁定被告有關控罪成立。
控罪指被告於2016年12月10日,在屯門龍門居寓所非禮及強姦女事主X(22歲),之後再於12月14至17日,三度強姦女事主Y(28歲),並曾襲擊Y和禁錮Y長達3天。被告原本被控搶走Y的銀包、手機及少量人民幣和港幣,但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透露被告先透過facebook認識X,訛稱付酬予X幫忙看舖數小時,X答應並到了被告屯門寓所,入屋後即遭被告以膠帶勒頸、綁手兼蒙眼,被迫為被告口交後遭強姦;X亦曾被物品塞下體。X同晚離開被告寓所報警。警方翌日上門搜證,帶走一批性玩具。
事隔數日,被告再利用facebook向Y下手,要求對方扮朋友與其外婆吃飯。被告之後重施故技,不但強姦Y,亦燙傷Y大腿,Y被禁錮3天後始成功逃脫。
案件編號:HCCC379/17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