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50歲的被告張漢超,原被指於去年6月18日在機場港口衞生署及一輛救護車內,藉替18歲混血兒女生檢查時手指觸其胸非禮。被告任職救護員近30年,案發日為救護車主管。十多名親友及同袍昨到庭支持旁聽,一名中年女子在裁決後即趨前與被告相擁,其他親友紛紛上前道賀。被告離開法院時,更豎起V字手勢大方地讓記者拍照。
裁判官嘉理仕裁決表示,法庭要考慮事主的證供是否誠實可靠。她表示遭侵犯後感到震驚,然而,當她登上救護車時,她又拿出相機,與被告合照,抵院時又舉起V形手勢讓記者拍照,實難以理解她當時的情緒及心情。
此外,事主在救護車致電母親時,並沒有說出被侵犯,直至晚上才向母親講出大概情況。而她在庭上講述被告聽肺情況時,與另一名救護員所講,指被告持聽筒由她的衫腳伸入檢查不同。基於證供疑點,裁定被告兩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TWCC35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