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行政經理,最近遭解僱,但公司並沒有向她支付最後一期工資。公司的人事經理辯稱,僱主未能依時發放工資,乃因公司的其中一位董事馬先生與其他董事發生商業糾紛,因此拒絕簽署任何公司文件,包括支付僱員薪酬支票。雖然高女士直接向馬先生要求簽發支票以清付工資,但遭對方拒絕。
七日內支付工資
問:僱主解僱高女士後,仍拒絕支付最後一期工資予高女士,是否違法?
答:《僱傭條例》規定,工資應在《僱傭合約》中止日到期支付,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得遲於合約中止後七天內支付。因此,僱主拖欠支付工資的做法是有違《僱傭條例》規定,僱主違反《僱傭條例》內有關發放工資的法定時限,可被勞工處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