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昨透露,報告顯示被告知錯、有反省,並讀出15封由網球總會行政總監、中學校長、教師、家人等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是單純誠懇、敢言的年輕人,關心香港社會發展,望法庭考慮被告犯案時只有20歲而輕判。
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指被告已過21歲,不適合判更生中心;報告亦顯示他不適合接受勞教,故唯一選項是判監。
鄭官指被告管有三組噴罐連火機,噴霧罐裝設火機後能持續噴火,火燄可長達0.5至1.5米不等,殺傷力大,並指被告花了一番工夫才將其組合,顯然是有部署;他持多組噴罐,如落在他人手上的風險不能忽視。鄭官以一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初犯及求情信評語正面,酌情扣減兩個月,判囚十個月。
被告馬子樂被控去年6月11日,在上環信德中心地下7-eleven便利店附近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三支貼着打火機的噴霧罐。被告曾向截查他的警員稱涉案壓縮氣體是「攞去燒嘢食」,但法庭不接納。
案件編號:ESCC24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