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護照遭錯判無效致未能取得居港權 內地婦提覆核求推翻遣返令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永久居留司法覆核
56歲內地婦於2011年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准以非永久居民身份留港,只要住滿7年便可獲取香港永久居留權。惟至2016年成功在望之際,她第三次申請延期留港,卻被指遞交的中國護照無效,更被入境處發出遣返令及控以逾期居留罪名。事件擾釀兩年多,直到去年11月,她聲稱獲四川市政府職員告知,其中國護照從來沒有失效。內地婦認為入境處長在未充份查究下,作出拒絕延期和遣返等不合理及非法決定,遂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入境處決定。
申請人高捷(譯音)報稱居於西營盤私人住宅單位。她生於中國重慶,擁有非洲岡比亞共和國永久居民身份。她2014年9月退休來港,全家人也居於香港,包括其兒媳及僅9個月大的孫兒。
申請人於2011年在匯豐銀行開設戶口,投資總值650萬元的香港股票,其後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准以非永久居民身份留港,每兩年續期一次,一直相安無事。直到2016年11月第三次續期時,她被入境處告知一直用作延期的中國護照無效,惟入境處無法解釋原因。
申請人指,她曾以中國護照出遊泰國,沒有任何問題,遂委託內地律師行代她調查,並申請非洲國家畿內亞的護照,希望能取代中國護照以呈交予入境處。
入境處及後向申請人發出遣返令,申請人則稱因椎間盤嚴重移位,中醫指示她需要休養及不能操勞,最終未有依令離港,因而被控逾期居留罪。她認罪後獲判緩刑。
申請人最終成功取得畿內亞護照,望以有關護照為「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續期。但入境處卻稱計劃早於2015年暫緩執行,拒絕讓她繼續留港。申請人聲稱,去年11月曾獲四川市政府職員告知,其中國護照未有失效,惟市政府拒絕向她發出正式聲明。入境處最終於去年12月第二度申請將申請人遣返。
申請人聲稱事件令她飽受心理壓力,2017年6月被確診患上思覺失調,須接受精神科治療,至今雖有好轉,但仍要子女在旁照顧。
申請人認為入境處處長在未有充足查究下便要求她離港,決定實屬非法和不合理,要求法庭頒令,撤銷處方於去年12月所作第二次遣返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817/19】
記者蔡少玲 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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