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被指披露廉署調查對象被拘控 斥「淪落成政治打壓工具」
林卓廷廉署
【14:50】林卓廷提訊後離開法院,向記者表示3月9日再應訊。
【14:06】林卓廷在東區裁判法院外,向聲援人士表示感謝。他指這宗案不是重點,重點是在內地被扣押的12個手足,今日他們無家屬旁聽,亦無家屬委託的律師,是黑暗的審判。今日他來東區法院應訊,仍有市民聲援,希望大家支持12名手足,希望他們早日平安返香港。
林卓廷續指,今日廉署拘捕他,涉及三個控罪,其實都是一個控罪,「我林卓廷鍥而不捨追究721警黑勾結,政權想我收聲,但我絕對唔會屈服,追究警黑勾結的刑事責任。這一年來,廉署冇起訴任何一個黒警,反而起訴投訴人。我在廉署的學堂,清楚被告知《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只針對《防止賄賂條例》下的罪案,我指控警隊內有警官公職人員的勾結,不是條例涵蓋,何罪之有?鄭若驊卻重新演譯《防止賄賂條例》。今日我第一次被廉署拘捕起訴,至今我身負8條刑事罪,我無怨無悔,我亦相信今次檢控唔會係最後一次,政治迫害陸續有來!我與家人有心理準備。」
長毛梁國雄到場聲援,他指林由原告變被告不只一次,之前被控暴動罪是先例,他指林今次被控是莫須有罪名,林卓廷則回應「公道自在人心,政府濫用公權力,迫害異見。」
【11:20】林卓廷被扣留2小時後獲准離開廉署總部,他表示下午2時半會自行到法院應訊。
在7.21元朗白衣人無差別襲擊市民一案中,慘由「原告變被告」的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疑再遭當局政治拘控。今晨7時許林卓廷的社交網站fb透露,林剛被廉署上門拘捕,被指在去年12月至今年7月期間,涉嫌向公眾或部份公眾披露7.21受調查人士身份的資料,被帶往北角廉署總部。他又指下午2時30分將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林卓廷被扣留2小時後,於11時許獲准離開廉署總部,他身穿廉署T恤,坦承是因為廉署今早上門拘捕他,身為前調查主任的他「特登」穿上該T恤到廉署總部。他說今日早上廉政公署特別職務調查隊到其家中拘捕他,檢控了他3條罪行,指他披露廉政公署的調查。
林續稱,案情主要涉及他曾經質疑警方委任721案的主要嫌疑犯(警司游乃強)去主理721襲擊事件的調查,而他當時公開質疑游乃強警司是廉署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嫌疑人,而現在廉署檢控他的《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中,入面是白紙黑字寫得清楚,這罪行只是針對任何人披露《防止賄賂條例》下廉署的調查工作,所以林由始至終都清楚知道,他只指出游乃強警司因涉及警黑勾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故他認這根本不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下所指稱的罪行。
林卓廷又指,廉署是知道他知道這罪行是不包括他所講的警隊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行為,但今時今日廉政公署已經淪為律政司,去打壓所有異見者的政治工具,他作為一個前廉署的調查主任,感到很痛悲,廉署居然淪落至此,「我其實今日着咗我在廉署唯一嘅衫嚟廉署,我這件衫我保存了十多年,我沒有丟掉,我在此呼籲廉署人員毋忘初衷,不要成為政權打壓異己的工具,不要成為鄭若驊的橡皮圖章。」被問及這麼快獲准離開的原因,林卓廷說:「一拉預咗要告我,上埋法庭。」他於2時半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廉署人員今晨上門拘捕林卓廷時,不肯向林披露「被違法披露身份的接受廉署調查人士」究竟是誰。但作為廉政公署前調查主任的林卓廷懷疑,廉署可能是以他曾指控當日處理7.21事件的部份警官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事去拘捕他。他質疑這是歪曲《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原意,對他濫作拘捕,批評廉署已經淪落及成為政府政治打壓的工具。
根據林卓廷fb上載一條他被廉署上門拘捕的短片,林被前同事(廉署調查員)上門拘捕,當時該名調查員隔着鐵閘,向林表示要拘捕他,「你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間,涉嫌向公眾或部份公眾披露一名正接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份,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當林問及是披露那一位受查人士的身份時,調查員拒絕回答,又指會向林作出警誡,稍後將他帶返廉署總部辦理落案手續。
林卓廷此時回應指:「你(調查員)當日打電話畀我,我已講得一清二楚,你同我都知道《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係講緊披露《防止賄賂條例》下舉報的罪案,我從來冇咁做,我係指控緊有好多警察721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非《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所講嘅罪案,現在廉署已淪落到成為政權打壓的工具,你同我都係學堂出身,我哋好清楚呢個條例,今時今日廉署咁演譯,純粹因為政治理由,今日對我呢個拘捕,好明顯係廉署淪落的時間,再一次引證香港的淪落。」
片段中見兩男一女調查員入屋,曾詢問可否不錄影,林表示不可以,「呢個唔係針對你,亦唔會妨礙你嘅拘捕」,其後林卓廷表示要打電話,三名調查員坐下等候。直至早上約9時20分,林卓廷乘坐的廉署私家車駛入北角廉署總部。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即屬違法。根據第30(1)條,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1年。
警方今年8月26日就7.21元朗事件以暴動罪拘捕13人,包括遭白衣人施襲受傷、一直要求徹查事件的林卓廷,令原告變被告。林與另外6名男子一同被控暴動罪,案件在12月21日在西九龍法院提訊,被告繼續毋須答辯,控方呈交轉介文件,案件將會轉到區院審理,並於明年1月5日在區院提訊。據知控方指整件暴動事件發生於當晚10時45分至11時02分,犯案過程只有17分鐘,指控7名被告挑釁白衣人,但對白衣人之前在街頭和港鐵站聚集及毆打事件隻字不提,甚至將林報警後,不理警員勸他勿前往元朗,成為指控他的罪證。
林原本的保釋條件包括可因處理公務而暫准離港,但裁判官羅德泉收緊保釋條件,頒令林卓廷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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