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給他們維權?

蘋果日報 2006/12/11 00:00


再過不夠一個月,香港就要全面禁煙了。說全面,因為禁得十分徹底。所有公共場所,包括酒樓、食肆、酒吧、卡拉OK在內;還有酒店大堂,甚至非密閉形場所(例如維園),煙民群聚的茶餐廳等,無一倖免。
禁煙有沒有理由?有。政府為了配合措施,早在電台廣播鼓吹,讓小孩用英語說,他在無煙飯店中吃飯,胃口更好。這是很好的理由?多年來,人人在飯館用膳,何曾聽過因館中無煙而食慾大增的?
在香煙標紙上,不是早有「吸煙危害健康」、「吸煙引致肺癌」一類的警告口號嗎?抽煙,也許會帶來不良後果,也許不會,情況因人而異,抽煙不一定影響個人健康或是否長壽。當然,不生病,並不等於有益。對抽煙者來說,抽煙是個人喜好的選擇,不是認為它有益身心。但無益並不是有害的同義詞。日常生活中,無益的事多着,社會並不會因為某事無益而去禁絕它。

無權干預個人選擇

假定大家同意,香煙對抽煙者來說,確是有害的;或者,起碼對抽煙者健康構成損害的機會頗大。既然煙民無法自拔,就讓社會「拉你一把」好了。這是很盧梭(J.J.Rousseau)式的說法:個人不懂怎樣對自己好,就讓集體制訂法律來為你打算好了;大家覺得你戕害自己而不自知,所以要拯救你。這正正是約翰.米爾(J.S.Mill)最反對的,他的《自由論》很多人都讀過,道理清楚明白:個人行為,除非證明實質上傷害他人(心理上的不算),否則集體(社會)無權干預。在自由社會,每個成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縱使他的行為可能會傷害自己的身體或心靈,都不是集體干預的理由。
你絕食,有害身體,那就不可以絕食抗議嗎?酒可亂性,賭可壞品,都對你不好。為甚麼不都禁了?文字、圖片、電影等,奸淫邪盜,血腥暴力的,俯拾即是,是不是都要禁?
唯一說得過去,或說道理上講得通的,是社會要用集體力量制訂法律,迫使抽煙者(在諸多場合)不能抽煙,因為抽煙者傷害他人──不願吸進二手煙的人,那些人有不受侵害的權利。有理由禁煙,並不就需要(全面)禁煙。即使抽煙的人是少數,他們的利益也當顧及。室內環境能否把抽煙的與不抽煙的有效分隔,是技術問題,理論上可以做到。即使密閉式場所,是不是絕對不能讓人各得其所──抽煙的不受歧視,不抽煙的不受污染?那會不會對不抽煙的引起不便?會。讓我說個經驗。
一個人手持《聖經》,在街角拐彎處,站在蘋果箱上,向過路人傳道。引來一些途人圍觀,阻塞了人行道,經過的人得繞道而行,有時甚至要踏上馬路,卻沒有人向警員投訴。在北美呆過的人,都見過那樣的場景。對繞道者來說,是不是不便?是。為甚麼不投訴?除了一般可推想理由外,還有一個不浮面的。
自由社會,是寬容的社會。我有走正路的權利,你的行為帶來我的不便;但如果我的少許不便,能成就別人看作重要的價值,我還是願意承受,不必事事得理不饒人。
再說。茶樓酒館的煙客,用膳後都跑到街道上抽煙。我們的馬路空間,是不是減少污染了?
要申報利益?好。我不抽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