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於2003年,當時只15歲的事主X與弟弟及母親同住公屋單位,與被告住在同一大廈。X母與被告為情侶,被告經常到X家中留宿。X早前作供指,在強姦案發生前,被告已曾摸她大腿。
同年8月,被告與X母夜歸。被告趁X母洗澡時進入X房間,強行扯開X的被子,表示要摸她。X拒絕,與被告抗衡,被告事敗離開。X母洗澡完,要求女兒入房,並恐嚇說:「如果你唔入,就唔畀零用錢,唔畀家用你。」X以月經來潮嘗試推卻也不成功,被迫入母親睡房。X母睡在一旁,X躺在床上,遭被告脫光衣服強姦。X說,被告不理她正來月經,舔她的陰部。幾天後,X母再要求X入房。X遭被告強姦時,X母正在房外等候。
遭侵犯後,X只向幾位同學透露事件,拍拖後則告知男友。X供稱,因擔心智障弟弟無人照顧,恐怕被扣零用錢後與弟弟無錢開飯,加上母親有病,故一直不敢報警。直至去年重遇她信任的社工,在社工鼓勵下,她終報警舉報母親及其前男友的惡行。
案件編號:HCCC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