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但要求法庭施加嚴苛保釋條件,包括禁足旺角一帶、宵禁等。辯方反對,惟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質疑示威衍生的罪案「周而復始」,而且經常涉及同一批人,故有需要施加嚴苛條件。
被告觀看地圖後表示不明白禁足範圍,羅官遂建議押後案件,待事務律師帶被告親自去旺角視察。被告聞言稱「不需要」,聲稱已了解有關範圍,辯方亦建議用實境地圖向被告解說。惟羅官拒絕,堅持要被告親自走一次,以有效執行禁足令,並強調「冇侮辱意思」。
羅官最終接納控方建議的所有保釋條件,准被告以2,000元保釋,其間須宵禁、不准離港、每周去警署報到,及禁足旺角案發一帶。案件押後至8月27日再訊。
案件編號:WKCC237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