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與政府換地後建村屋承諾無下文 原居民控沙螺洞發展商食言
原居民李伯恩沙螺洞發展有限公司
生態價值僅次於米埔的沙螺洞保育發展拉鋸多年,至去年政府宣佈用大埔船灣與沙螺洞發展有限公司換地,公司可發展高爾夫球場,政府則獲沙螺洞土地以作保育。惟日前有沙螺洞原居民入稟高院,透露公司於70年代答應如原居民願意賣地,公司會覓地興建村屋以作交換,惟在政府宣佈換地後,公司未有提及興建村屋一事,故現要求法庭頒令公司需按照原定計劃進行。
原告李伯恩為李志應的遺產執行人,控告沙螺洞發展有限公司。已故李志應是沙螺洞李屋原居民。
入稟狀指早於70至80年代,沙螺洞原居民與被告前身、啟順有限公司達成協議,原居民賣地予被告發展高爾夫球場,被告則覓地建屋,亦答應給予每名原居民20萬酬勞。按當時協議,李志應可獲被告興建兩幢村屋並獲40萬元。另外,因原告交出的土地本來另有建屋,按雙方於1989年簽下的協議,原告將屋交吉後額外可獲20萬元。
被告於1990年向原居民指,已向政府申請發展沙螺洞興建高爾夫球場,於是與原居民再簽訂協議,答應將會興建多達160幢村屋予多名原居民,每幢村屋將有3層高、每層700呎,並連同一個300呎的花園,亦會提供泊車位。每名原居民須給20萬元被告作建屋之用,而被告將負責所有工程、駁電及水等基建費用,亦答應重建祠堂及小學,有關工程將於政府批出發展計劃的一個月後馬上動工。
惟去年政府宣佈與被告換地,被告卻完全沒有提及為受影響原居民建屋一事。原告認為被告違反協議,故要求法庭頒令,被告須跟隨1990年定下的協議進行,而原告亦會給予40萬予被告興建兩幢村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