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第55條列明,經港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獲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駐港國安公署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當中有三種情況,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及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法例也指,面對這三種情形,駐港國安公署會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而公署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香港特區的執法人員也不得檢查、搜查和扣押他們,他們還享有香港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浸大新聞學系高級講師呂秉權指,香港政府難以監管、無法制衡駐港國安公署,這一次的副署長為曾任公安一局局長的李江舟,據指該局主要負責針對內地被指威脅政權的人,是內地最大的維穩部門,公安不方便明裏做的,就由該局處理,在內地不少維權人士也稱述,被公安一局帶走後,只要他們被認為有反政權,都會遭受一切手段打壓,甚至虐待刑求,呂秉權擔心,這些事情日後可能都會在香港發生,「銅鑼灣書店、肖建華案,日後可能會再次發生,我們也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