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李華明表示,《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7月推出,當中仍有灰色地帶及不完備之處,例如訂明電訊商須於合約期滿前不少於30天前通知,但未有列明以何方式通知,以上述個案為例,難證實電訊商有否致電客戶。他認為電訊管理局有需要檢討守則內容,考慮加入條文加強保障消費者。
檔案編號:072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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