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一天的對普選失望,對有關新聞已經不再留意,但有些說話想跟以下的人說。
對林鄭政務司長:你說「畀條路行」──如果你沒有路行,那沒有被選舉權的我,誰人畀條路我行?
對大律師公會主席:公民提命不符合《基本法》,為候選人數設限侵犯了提委會的權利。──對法律熟識的你,我敬佩,因為你沒有為了群眾的壓力低頭,單純以法律的角度解釋。
對民建聯譚主席:行政長官的提名權是選委會的權力,他們的提名應以少數服從多數下選出。──想問一下,選委會是合法的提名權,但投票決定誰人是行政長官應該是沒有被選舉權的我,及相同情況的普通市民吧,那你們提名的,如我們不喜歡,我們有沒有權利拒絕?
如果有,那選委會是否應當以普通市民的期望為準,提供候選人給我們?
如果沒有,那選委會再不是單純的提名機構,而是選舉機構,選擇你們喜歡及接受的人。那你們是否已經違反了選委會的功能,《基本法》的條文?
對總商會代表:我們只佔了25%的選委會,這只是滿足了均衡參與,也影響不了整體的決定,而身為律師的我,公民提名是不合法。──對的,公民提名的不合法,我不是法律學者,也沒有專業的身份去反對你的解讀,而且,大律師公會也證明了你的主張正確,但沒有自然人身份的團體,沒有香港永久身份證的法人,竟然有權選舉,有權參與投票選委會。這是甚麼道理?
25%影響不了整體,但知道在會計準則裏,如A在B公司佔有50%以上的關係是holding&subsidiary,需要做合併報表,而20%以上的,也需要將所佔的利潤反映,在報告內披露有關的交易等。
那25%竟然影響不了,那請會計師公會改變有關準則,不需要對這樣的關聯公司交易計算了。
所以,請不要為自己自私的權力找所謂的合理理由。
對人民力量:我永遠不會支持你們的,當你們代表你們的支持者進入了立法會等憲政機構,你們的支持者是同意你們將街頭抗爭帶入議會的,我無法說你們的不對,因你們需要做符合你們的支持者的行動。但議會外的,你們仍舊以相同的手法,對其他非憲制人士。
難道你們就代表了所有人,連尊重別人的權利也沒有的你們,跟那些抱住權利不放的人,有甚麼不同?
一個沒有被選舉權的選民上
【蘋果論壇網上版現已推出!除收錄《蘋果日報》論壇版的足本全文外,更開設網上論壇刊登更多讀者投稿,請瀏覽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eature/onlineforum,投稿網上論壇可電郵到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