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三年九月通過暫准租戶繼續在屋邨飼養在扣分制推行前已飼養的細小狗隻,但必須在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申請,並須符合指定資格,當年十一月一日以後,飼養狗隻申請須有充份特殊理由,如有視聽障礙租戶申請飼養服務狗隻,才會獲考慮。
根據扣分制,租戶任由攜帶動物及禽畜隨處便溺,弄污公眾地方,可被扣五分;另外未經房署同意,在出租單位內飼養動物,亦會被扣五分。
資料提供:房屋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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