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忠在一家快餐店工作,撇除已放取的年假,他還有四天年假。最近,他向僱主周先生申請放取剩餘的有薪年假,以便回鄉處理家事,但周先生說:「你只剩下三天年假,不是四天。」阿忠堅持可享用的年假日數是四天,並要求周先生出示他曾放取的有薪年假紀錄以斷定誰是誰非。但周先生的紀錄沒有清楚列明僱員已放取各項假期的性質及有關資料,故此,阿忠與僱主的爭拗未能平息。
問:《僱傭條例》下有沒有條文規定僱主須保存包括年假等的僱傭紀錄?
答:有。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存放每名僱員在過去六個月內的工資及僱傭紀錄,並須在僱員離職後六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
這些紀錄須包括以下資料:
1.僱員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僱員開始受僱的日期;
3.僱員的職位;
4.僱員每個工資期所得的工資;
5.工資期;
6.僱員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產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給僱員有關款項的細則;
7.年終酬金的資料;
8.中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
9.中止僱傭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