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梓樂死因研訊︱法醫相信梓樂側身著地 手掌手肘瘀傷不常見

蘋果日報 2020/12/17 18:24

周梓樂死因研訊資深法醫馬宣立

科大男生周梓樂去年11月4日凌晨於將軍澳警民衝突期間,在尚德邨停車場墮樓昏迷,留醫5天後不治,終年22歲。為梓樂解剖的法醫科醫生郭嘉琪今出庭作供,她指曾化驗梓樂身體組織,認為無證據顯示梓樂攝入胡椒噴霧或吸入有相關成份的催淚煙。綜合分析梓樂頭部及盆骨傷勢,相信梓樂是側身著地,而頭與盆骨差不多同時著地。她又謂梓樂的手掌及左足踝外側有瘀傷,在高處墮下案件中並不常見,但她無法判斷傷勢到底是在墮樓前、墮樓時抑或墮樓後造成。
郭作供期間,死因裁判官批准由家屬委聘的港大醫學院病理學系首席臨床講師、資深法醫馬宣立旁聽。馬是本案專家證人,稍後將會出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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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宣立醫生
庭上讀出法醫科醫生郭嘉琪撰寫的解剖報告。她於去年11月14日在葵涌公眾殮房為梓樂解剖。報告指,梓樂身高175厘米、中等身形,體重為72.4公斤。梓樂的頭部及胸腔等有9處治療痕迹。
報告續指,梓樂背部有紅色屍斑,沒有明顯腐化。他身上有25處新近傷勢,頭部左、右兩側均有多處擦傷,眼睛及鼻樑附近有瘀傷,上唇內側亦有瘀傷。至於上下肢傷勢,則主要集中在左邊,包括右胸有羊皮狀擦傷,右胸外側、右腰有皮下肌肉瘀傷,左右手掌及手背有瘀傷。下肢方面,梓樂的左腳踝外擦傷,而右腳外側、大腿及膝蓋均有瘀及擦傷。
此外,梓樂前額有一條長5.5厘米的線狀骨折,穿過中線延伸到右顱骨底部前方;右邊頭頂有一條長7厘米的線狀骨折;頭部右側也有兩條線狀骨折,分別長3厘米及2.5厘米,延伸到右顱底中間。梓樂左右頭側的腦硬膜血損與切除頭骨手術造成的傷口脗合,腦溝已明顯消失。
郭的報告續指,軀幹方面,梓樂有6條肋骨骨折,郭認為與搶救痕迹脗合。梓樂的牙齒、食道、氣管、喉嚨等沒有異常,心臟的心包、大小及結構均正常,惟動脈有輕微粥樣硬化,胃部有少量膽汁。梓樂脊椎完整,右盆骨有粉碎性骨折,其餘器官健康。

認為梓樂頭部傷勢很大機會因頭部右側受直接衝擊造成

郭指梓樂傷勢與鈍物造成的創傷脗合,體內藥物與醫院救治時使用的藥物相符,藥效為抗癲癇、鎮靜及麻醉,不大可能造成死亡。剖驗中沒發覺梓樂體內有不尋常藥物,亦無非治療用的藥物令他致命或失去知覺。
梓樂死後的血液、尿液、皮膚、氣管或肺部組織樣本,在檢驗辣椒素、CS氣體、CN氣體、有毒氰化物即山埃時,均無重大發現。郭庭上補充,辣椒素是胡椒噴霧的成份,CS及CN氣體則是催淚氣的有效成份。
研訊主任指,郭的報告形容梓樂頭部及手部等傷勢為擦損(abrasion),問她擦損與傷口(wound)有何分別。郭指兩者並非以嚴重程度區分,而是視乎傷處形態及涉及哪些組織。她又指,擦損屬於傷口的一種,正如巴士屬於交通工具的一種一樣,不存在要硬性區分。主任假設,若梓樂生前被人用利器刺傷,郭會否把傷口分類為「wound」?郭回應指,利器造成的傷口與擦損形態不同,驗屍時會將兩者分辨出來。
報告總結梓樂死亡原因為「頭部受傷」,主任問郭能否作更細緻描述,郭稱死因包括頭骨骨折及腦部創傷和廣泛腫脹。她分析傷勢後,認為梓樂頭部傷勢很大機會由移動的頭部擊中硬物、頭部右側受直接衝擊造成,手腕傷勢與直接撞擊硬地面相符,但手掌及手指傷勢不能讓她作出唯一或單一的推論。她觀看現場街坊拍攝梓樂卧地姿勢的照片,認為與驗屍結果一致。
郭續指,梓樂遺體驗不到有中彈、燒傷、灼傷痕迹,也找不到有傷勢是特別指向被人襲擊。由於發現不到辣椒素、CS或CN氣體成份,無證據顯示梓樂攝入胡椒噴霧或吸入有相關成份的催淚煙。研訊主任問,綜合分析梓樂頭部及盆骨傷勢,梓樂會否是「打橫」着地?郭認為有可能,相信梓樂是側身著地,而頭與盆骨差不多時間著地,但同意主任所指,最主要的致命傷勢集中在頭部。

若遇襲頭骨或會明顯「凹咗」及「有個窿」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問,如果梓樂的頭部受到襲擊導致不省人事,會有甚麼傷勢。郭指,如果要達致不省人事的程度,相信造成的傷勢「有咁上下」,而且很大機會造成可見的傷勢,例如擦傷,或者頭骨明顯「凹咗」及「有個窿」,腦部亦會有損傷。惟在梓樂身上沒找到由棍或棒等鈍物造成的傷勢。
裁判官續問,解剖發現梓樂的手掌及手指有瘀傷或擦傷,會否不是在受傷時即時浮現、而是待一段時間後才浮現。郭稱擦傷會即時浮現,但瘀傷有可能要隔一段時間才見到,因為若果皮膚深層位置出血,要待血紅素分解後,變得愈來愈明顯及接近皮膚表面後,才會容易觀察到。
陪審員問,梓樂的手指擦傷,會是墮下前手按停車場3樓矮牆造成、抑或是墮地後手按地面造成。郭指兩個可能性均存在,單靠傷勢外觀及其他檢驗,無法判斷哪個可能性較大。
陪審員問,若果梓樂死前曾吸入催淚煙,有關成份是否會因事隔太久而驗不出。郭回應指,由於藥物可在人體內短時間分解,而梓樂墮樓至檢驗其體液之間相隔十日,故可能體內藥物會因時間流逝而檢驗不到。惟郭在警方代表大狀查問下表明,毒理學不是其專業範疇,有關事宜應交由毒理學專家解釋。

頭部遇襲與頭部著地傷勢有別

另有陪審員問,若果梓樂墮地前頭部受襲位置,與其墮地後的著地位置碰巧相同,解剖時能否發現傷勢?郭指,如打到「凹咗」,解剖時仍會發現頭骨傷勢痕迹,因為骨折形態有別。梓樂頭部撞到堅硬大平面,故頭骨會呈散開的線狀骨折;但若果其頭部是遭硬物擊中,頭骨則會碎開並進入腦部,即使隔一段時間後解剖,仍可發現碎骨。
代表家屬的大狀透露,郭解剖發現梓樂右手手掌有藍色瘀傷及擦傷,並為此做了皮下脂肪測試,更使用了顯微鏡,問她為何會特意做這些檢驗。
郭解釋,由於梓樂的傷勢是鈍物造成,推斷是受到硬地或鈍物撞擊,而手掌受傷在高處墮下傷者身上並不常見,可說是比較異常,故想進一步斷定有關傷勢是否與高處墮下有關,以及是何時造成。檢測結果發現,有關傷勢在梓樂死前數日造成,與高處墮下時間脗合。
至於右手背內側及手掌有瘀傷,墮地會否造成這個傷勢?郭指,在高處墮下案件中不常見,而且「唔係太似」。至於梓樂左足踝外側的瘀傷,亦不脗合其撞擊地面時墮地的姿勢。
總括而言,梓樂左右手掌、手肘的傷勢,均不太脗合其右側身著地的推斷,有可能是墮地前已存在、或凌空時撞到其他物件所致,未必是著地時造成。
惟郭在警方代表大狀查問下坦言,梓樂四肢的傷勢均非常輕微,日常生活也會遇到,而且無法判斷其手掌、手背、手臂等傷勢,到底是在他墮樓前、墮樓時或墮樓後造成。而梓樂墮地後,瘀傷表徵亦未必會即時浮現。
【案件編號:CCDI9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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