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指被告離婚後,須獨力照顧五歲兒子,案發期間香港入境處仍未有就中介人提出檢控的案件,當時中介人問題並不算嚴重,被告不知自己的角色原來觸犯法例。而在本月23日,被告與友人來港時,對方入境時遭入境處職員拘捕,她其後離港,兩日後再來港,入境時向入境處職員自首,今次只是被「翻舊賬」,她希望盡快解決今次事件。
案情指被告於09年6至9月,受僱於內地一間中介公司,三次陪同三名內地孕婦來港,作產前檢查時擔任繙譯,及陪她們產子。而在前年被告開始自行經營中介公司,替內地孕婦安排來港分娩及預約床位。同年1月她陪同一名孕婦來港作產前檢查,因此觸犯不能在港工作的逗留條件。
案件編號:ESCC156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