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仔細讀過報告,認同新機構並不由港台直接過渡有一定道理,官僚陋習和公務員制度的包袱,對全新獨立的機構毫無幫助,更何況部份港台的公務員未必願意轉制,強然過渡反引起不滿。報告中其實已提出吸納願意轉制的港台員工,只要給予靈活的創作自由,新機構應可吸納精英分子,在新環境擦出新火花。
另一種方式是港台可擔任新公司的「委託製作」或「外判商」,繼續製作受歡迎的港台節目,也保持「港台」品牌,但需要與其他供應機構競逐一定份額但有限的「外判預算」。港台多年來獨市經營公共廣播,新制度可因競爭帶來進步。
另外,報告否決了公眾頻道的構思,認為公共廣播公司「一定程度上」已包含了公眾頻道的元素,筆者對此不敢苟同。公眾頻道是甚麼?看1993年立法會討論《電視(修訂)條例草案》時所作的定義:「公眾頻道主要是提供一條頻道,免費給社會大眾以『先到先得』的方式播放他們製作的節目,令社會上各種各樣不同的聲音、觀點及意念都有機會透過公共媒介傳播出去。」
不過,委員會報告卻認為:「公眾頻道廣播是指開放大氣電波,讓個人或團體發表意見,及與他人進行交流。」委員會刻意強調公眾頻道就是開放大氣電波(事實外國公眾頻道多出現於有線網絡),卻不考慮頻道公開予公眾發表意念的優點,明顯對公眾頻道存有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