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香港以地域性來源的原則徵稅,如果一間香港公司的利潤不是源於香港,該利潤就不用繳納香港稅。稅局要打擊的,不是那些真正源於海外的利潤,而是那些利用有限度或沒有正常運作的離岸公司申請離岸利潤的納稅人。例如納稅人有兩間公司,一間是澳門離岸公司,另一間是香港公司。澳門公司的工作只是收定單和發購貨單,而香港公司則提供行政服務,而納稅人將集團的總利潤的80%轉到澳門去,香港的利潤只佔20%的話,香港稅局便一定會研究這些利潤轉移是否合理。
何謂合理的利潤分配?這要視乎個別納稅人而定。一般兩地的利潤分配,要視乎兩地的職能分配和風險承擔。如果澳門公司的職能包括銷貨、購貨,以及須承擔存貨和應收帳的風險,所獲分配的利潤當然亦相對提高很多。如果澳門只有兩個文員負責收單發單,實際的銷售由香港公司的員工完成,而澳門公司又不需要承擔存貨的風險,所有風險是由香港公司負擔,當然香港公司所分配的利潤便應該比澳門多。
須符合2要點
所以,如果納稅人真想成立澳門離岸公司,以下2點就一定要注意:
1.成立的目的是否有商業原因;
2.利潤的分配,是否和職能和風險成正比。
若上述問題的答案都是「不」的話,香港稅務局必定會對納稅人進行覆檢,並調整利潤分配。如有不明白之處,可向專業人士查詢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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