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廣場在2011年啟用,翌年成為反國教運動陣地,發展為社運地標。行政署指東翼前地作為職員、訪客和車輛通道,限制示威旨在維持正常運作,及保護政總在工作日免受干擾。原審法官區慶祥認為一刀切禁止在非假日示威,過度限制示威和表達權利。
上訴庭指區官犯下若干錯誤,例如政府只限制遊行集會,未有限制一人示威或靜坐,但區官以為有。區官亦忽視政總外有其他示威地點,包括添美道指定示威區。判詞指東翼前地從來不是專為示威而設,呈堂證供說明在早期的規劃大綱圖上,「公民廣場」是指後來改稱添馬公園的空間,而公園一直開放可供示威。
鑑於有其他示威地點和遞交請願信機制、往例顯示示威有安全風險、平日示威可影響政總運作等等,上訴庭認為限制示威並未超出必要程度。判詞亦指,許多公共和政府物業都嚴禁示威。
另外,行政署指政總辦公室屬於《基本法》第29條所指的「房屋」,享有不被侵犯的權利。上訴庭同意政府辦公室享有私隱和不被侵犯的權利,但指本案關乎東翼前地,與樓上寫字樓是兩回事。
案件編號:CACV577/18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