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明接受本報訪問表示,他酷愛做運動,喜歡打高爾夫球、網球及跑步,以往多數返內地打高爾夫球,至肇事球場開業後,因貪它位處方便,晚間放工後也可打波,放鬆一下,故改往上址球場打波,並繳付了1年3萬元的會費,加入成為會員。
他指出,04年11月28日晚往上址球場打波,站在一米高斜坡草地上,當時草地鋪有膠墊,以保護草地,職員向草地噴水,結果他跣倒,跌傷左腳後旋骨受傷,球場職員電召救護車,將他送往廣華醫院。其後,他自覺傷勢嚴重,遂自行轉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求診,並曾施手術,在傷患處嵌入鋼片。
他續指,由於受傷後一年需用枴仗輔助行路,養傷期間中醫館休業達半年。現時傷患處仍感痛楚,要停止做陸上運動,又需再接受手術,把鋼片取出。郭透露,肇事後因會籍還有半年才屆滿,要求退回會費,但對方只肯退回數千元,而被告一直未有作出任何賠償或道歉。
案件編號:HCPI18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