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補選遭DQ提選舉呈請今開審 周庭指簽署聲明已達要求不應另設關卡

蘋果日報 2019/06/17 15:41

鄧如欣DQ選舉主任周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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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報名參加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選舉主任卻以香港眾志提倡「民主自決」、違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為由,取消其參選資格。周庭為此提出選舉呈請,今在高等法院聆訊。周庭一方今指,她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已達參選要求,不應在選舉初期另設關卡。
案件由法官周家明審理,呈請答辯人包括選舉主任鄧如欣和當選議員區諾軒。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代表周庭陳詞,指《立法會條例》要求參選人簽署聲明,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但沒明文要求「真誠同意」聲明內容,故只要一經簽署便已滿足要求。由於條文清晰,根據毋須循立法原意分析。
釋法不應延伸至本來不涵蓋的範圍
石又指出,案例雖表明議員就職宣誓時,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和特區,但沒必要在最早的提名參選階段便已另設關卡。法庭從某條法例的不同解釋中作出挑選時,應避免限制基本權利,否則會產生寒蟬效應,參選人會擔心選舉主任用顯微鏡觀看和解讀其過往言論和政治聯繫。理論上,參選人報名時不真誠擁護,不代表宣誓時亦如是,參選人可改變立場。
至於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對《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提到「擁護效忠」除了是指定公職人員宣誓的內容,也是參選或出任有關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石永泰在本案中對此提出質疑。石指根據「莊豐源案」中的專家意見,人大釋法可對法律作出闡明或補充,令法律效力的界線更加明確;惟按此理解,釋法不能將法律延伸至本來不涵蓋的範圍。
石進一步指,《基本法》第104條的界線相當明確,是關於指定公職人員就職宣誓;若將「擁護效忠」延伸為參選要求,是「搬界線」和擴大涵蓋範圍,影響其他本地條例,已超越釋法權限。石指若可這樣做,修改和解釋之間便失去分別,可藉「補充」之名增添任何東西,釋法的定義變成人大說了便算。
未給予周庭解釋機會
另一方面,第104條除了規管民選議員外,也規管非民選的公職,包括高官、行政會議成員及法官等等。石指出,如果可推前時間線,將宣誓要求應用於宣誓前的活動,那麼日後人大可以再釋法,宣佈「擁護效忠」也適用於法官由出道私人執業開始起計整個專業生涯期間的言行,高官和行會成員同樣可受規管,導致每個人都必須小心,猶如頭上懸著一把刀。石特別提到,大律師公會主席亦不時發表意見,曾有主席由政治光譜的一端轉變到另一端,惟石說至此處時,法官指毋須繼續闡述。
周庭一方的另一爭議點,是選舉主任根據香港眾志的自決公投主張而DQ周庭,但未有給予回應機會,只曾要求周庭回答關於其英國國籍的問題。其後宣判的陳浩天選舉呈請案中,法庭表明基於程序公義,選舉主任必須給予參選人合理的回應機會。石指周庭的情況屬程序失當,若周庭有機會回應,她能解釋到「自決公投」並不違反「擁護效忠」的要求,選舉主任只是玩文字遊戲,從周庭和香港眾志的言論中找漏洞,不公平地套上個人解讀。
自決公投只是將港獨列為選項
石引述選舉主任依賴作證據的香港眾志文章,指香港眾志推動2047年後的前途公投,但未有說明具體辦法,包括是否對政府有約束力。眾志表明不提倡港獨,他們支持將港獨納入公投選項,目的是解決政制認受性的爭議,令北京更關注港人訴求。就算公投顯示多數人支持港獨,也不代表政府要接納實行,終結一國兩制。政府大可用其他方法回應市民取態。
周庭向法庭呈交誓章解釋立場,表明她和香港眾志支持一國兩制,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推動港獨;將港獨列為選項,是由於任何主張假如有相當民意基礎,都不應該被排除。周指政治是可能性的藝術,她無法預視2047年後的政治發展;假如很多人支持港獨,就算如何政治不正確,抑或就算政府已將港獨界定為法律與政治的禁區,公投結果仍可作為警號和思考資源,供香港和中央政府檢討未來方向,同時讓香港人有機會發聲。
【案件編號:HCAL804/18】
記者 勞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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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張志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