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女士約半年前受僱於勞氏清潔公司,任職清潔員工,工作地點為地鐵奧運站上蓋物業維港灣,月薪約六千元。
鄧女士指,該公司計劃今年四月開始減薪及裁員,她也早有心理準備;三月二十七日下班時,主管向她及另外兩名員工表示,公司於四月不會再續聘她們,着她們於一張只有年、月、日的空白文件上簽名,主管當時口頭稱,會按勞工法例發放代通知金,及承諾七日內寄回她們的解僱信影印本。
「簽咗名寫乜都得」
可是,她們簽名後再查詢欠薪及假期計算時,主管竟改口說:「你哋簽咗名,任由我喺信上寫乜都得,我話你哋二十二號自己辭職都可以,勞工處講嗰套,我哋可以做另一套,我哋到慣勞工處㗎!」令她們十分氣憤。
鄧女士自行計算,公司應給予其七日代通知金和欠假薪金等,合共應補償千多元,但她其後只獲發六百元,遂向公司查詢,職員竟指她是「自己辭職」,故不會再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