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以英文字母代替被告姓名,現就讀職業訓練局轄下課程的男被告,共被控兩項與16歲以下兒童進行猥褻行為罪,以及5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被告與女童X於去年6月至10月期間,多次於牛頭角以及將軍澳某單位進行性行為。辯方求情指被告就讀中學時行為良好,亦積極參與課外活動,被告父親為警務人員。
案情指去年1月與同級女同學X成為情侶,兩人案發時曾於雙方家中性交。6月他往X家,X於睡房床上為其口交兩次,其間被告對X上下其手,兩人性交5秒至8分鐘,被告從未使用安全套。至10月,X母看見被告於其大廈電梯大堂出現,查問X後揭發事件。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我淨係知道佢X月X日生日,因為我同佢係同級同學,所以我覺得我同佢年齡差唔多,我係真心鍾意佢,打算畢業後同佢結婚。」
案件編號:DCCC 689/2019
■記者廖希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