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夫僭建案】控方專家指辯方專家計算樓板負荷方法不全面
僭建潘樂陶鄭若驊鄭若驊夫僭建案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涉在名下別墅露天位置僭建逾百方呎水池,被屋宇署票控。控方下午引述辯方專家證人、結構工程師劉志宏的報告內容,指劉聲稱現場樓板可承受的荷載,大於水池注滿水時的重量,故足以承載,不會超重;惟控方專家證人潘玉龍對此予以反駁,指對方計算方法不全面。
潘玉龍解釋,劉的報告計漏水池下方泥土的重量。而且,水池只佔據樓板部份位置,只會對該部份的樓板施加壓力;假設重量不變,承受的面積越小,所施加的壓力越大。所以即使樓板整體荷載大於水池重量,水池注滿水時仍可能對所佔位置造成損毀。
潘以證人台桌子和一樽瓶裝水作例子,假設桌子總體荷載是100磅,水樽重量亦是100磅,雖然理論上桌子可承載水樽的總重,但因水樽所佔面積比整個桌面小得多,故水樽仍可損毀該部份的桌面。
辯方指出,很多建築專業人士均認為魚缸、裝飾水箱,以及風水缸等皆不屬於建築工程,問潘玉龍是否同意如此分類。潘指要視乎情況,以魚缸為例,如果是街頭常見類型,就未必屬建築工程,不過,「如果大到好似海洋公園水族館咁,就好有可能係建築工程或建築物」。
辯方又問,審核是否只會因應具體個案作考慮,不存在預設分類或籠統準則。潘玉龍不同意,指《建築物條例》已定義很多種建築物或構築物,只是當定義未有提及時,「又因各種因素,我哋有疑問佢屬唔屬於呢個定義入面嘅建築物,我哋先要去考慮」,但大部分情形下都沒有疑問。潘又謂只要符合定義,無論安裝在何處,均會被視為建築物,並以預製小屋為例,「唔會由起喺屋頂變成起喺地面,就突然變咗唔係建築物」。
潘稱未見過任何人呈交圖則,要求批准建造與本案同類的水池。辯方問他能否翻查屋宇署紀錄,他稱屋宇署審批圖則甚多,無可能找出有否類似圖則獲批或被拒。
另外,控方引述辯方專家指,涉案水池由四塊輕量鋼板搭成四邊,底部無鋼板,但以膠墊兜底,膠墊固定在容器頂部;水池並設有水力循環裝置、電線和控制器。潘聽罷維持判斷,指水池構成建築工程,仍認為屬永久存放及對建築結構有重要影響。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TMS15101/18】
記者 勞東來、伍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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