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於前年10月19日凌晨,上訴人陳海榮當時身處羅姓友人位於粉嶺龍躍頭單位。有警員上門調查,發現上訴人管有毒品,又在單位內起出製毒工具。上訴人與羅同被控販毒罪,後來羅獲控方接受改認容許在處所儲存毒品罪。上訴人最終則販毒罪成,監禁10年。
上訴庭判詞指,上訴人在聆訊前已解僱代表大狀,改為自行抗辯。但原審法官潘敏琦容許控方向陪審團展示包含檢控羅的控罪書,更要求控方表明羅已認罪,卻未有向上訴人解釋此舉利弊及詢問其意見。此外,上訴人除自辯外,沒有傳召其他辯方證人,但原審法官竟容許控方就此作結案陳詞,直指上訴人大話連篇。以上兩項均屬重大的不當之處,故判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C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