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規管濫發訊息,公眾和業界向來基本看法一致,無大爭議,無論如何對本地經營發放電子訊息的經營商而言,新法例已經起一定阻嚇作用。不過,我們絕不能小看規管濫發訊息的執法難度。
其實,在過去數年,包括筆者在內對濫發訊息所作的眾多評論,已經提出了不少有關執法難度的問題,大眾應知之甚詳,例如:跨境的濫發電郵根本非香港法例所能杜絕,或許新法例只會令濫發訊息的商人,把設於本港的伺服器移至海外,或採取迂迴的網上路徑逃避執法機關;此外,法例只規管商業性質的訊息,而「內容並非要約提供任何產品、服務、商業機會或宣傳某機構的調查」則獲豁免,亦可能會令部份商人以較間接的提問方式作市場調查,令人聯想到某些產品。例如:某藥廠可公佈一些新藥物產品,然後找市場公司以仿預錄訊息的市場調查,問及對該藥治療的疾病的認識和情況,間接宣傳該藥物。
總之,只要濫發訊息仍然是一種低成本和具效益的推廣方法,總會有人想出方法鑽空子,所以這種法例通常只能防君子,防不了真正的小人,或只增加了真正的小人濫發訊息的難度。
不過,這種法例的出現,也有其後遺症,就是令網上執法機構有法定權力監視互聯網。目前,警方或海關已有專職部門處理網上罪案,經常監視互聯網的運作情況,由於網上資訊絕大部份沒有加密,監視互聯網等於更多資訊落入執法機構之手,越多這類新法例,有關部門就越有機會擴充規模和權力,成為網上的bigbro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