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非禮中學同校姊妹花 港大生生日被翻舊賬今認罪

蘋果日報 2018/12/28 13:20

非禮罪港大生

現年19歲的香港大學二年級男生,三年前就讀國際學校時先後與一對姊妹花發生瞹眛關係,曾與姊妹花中、當時12歲的妹妹相約在校內戲劇室親熱,男生脫光對方衣服摸胸兼企圖性交,但終被對方拒絕;一次則在學校走廊捏及拍打姊姊的臀部。至去年妹妹向男生發訊息指「you have something to lose, but I don't」,並於翌日男生18歲生日當天報警。男生今在區院承認兩項非禮罪,獲准保釋至下月18日判刑,等候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控方今以W.Q.代表被告名字。案情透露,被告與涉事姊妹Z和X就讀同一間學校,X事發時12歲讀7年級,與被告不是情侶但份屬親密朋友,經常在facebook聊天談及戀愛與性的話題。
2015年5月21日,當時16歲、就讀10年級的被告問X可否與他「make out(親熱)」,並相約翌日在學校戲劇室見面,兩人起初僅互相擁抱,及後被告脫去X衣服及摸胸,將手指插進X陰部,又嘗試性交,但終被X拒絕並推開被告。適時有清潔工人入房,被告逃走,X則穿回衣服,及後將事件告知朋友。
至翌年9月1日,當時18歲的Z在校內走廊遇上被告,邊行邊談時突遭被告捏臀部,Z立即逃走。警方去年4月24日於被告住處拘捕被告。
被告誤以為獲X同意便沒問題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在國內出生,3歲到澳洲求學,惟因英文程度欠佳,成績追不上進度,故朋友不多,欠缺自信。至他12歲回港就讀本案的學校,成績漸進步,亦因喜愛運動及參加課外活動成為領袖,開始被女生及晚輩仰慕,建立起自信和形象。不過2014年被告因在校內與同學打架而遭家人禁足,不得再上街和做運動,社交圈子再收窄。
辯方指X與被告是透過課外活動認識,事發前一天,被告問X與男友關係如何,X因男友有其他女友而不開心,被告接著邀請X親熱,又承諾所做的會合法。辯方形容被告犯下不可彌補的錯,他對性好奇,誤以為獲得對方同意便可以,實因一時愚蠢才犯案。
辯方:X對被告感情複雜 被告與Z曾有親密關係
辯方續稱,X在事後仍與被告保持聯絡,雙方訊息內容大膽,涉及成人話題,但被告沒主動發訊息給X,僅是被動回應。辯方形容X對被告感情很複雜,在去年4月中旬被告18歲生日當天報警,而報警前X發訊息指「you are year 12, I am year 9, you have something to lose, but I don't」。其後被告仍需應付考試,他原想入讀港大工商管理法學雙學位,但因未能考獲該學位所要求的分數,考進港大其他學系。
辯方又透露,被告與Z在2015年底一同參加泰國遊學團,兩人並在當地有過親密關係,但回港後沒再發展。被告承認事發時確有捏Z臀部,並說:「你要做多啲運動!」實是不尊重Z及魯莽。Z事後將事情告知校方,被告簽下「行為合約」,承諾不會再犯,本以為事件已告一段落。
辯方續稱,兩名事主與被告年齡相差不大,案件對被告家人造成很大震憾,被告事後需向心理專家求助,專家指他重犯機會低。辯方希望毋須判監,以免影響學業。法官押後判刑,准被告保釋。
【案件編號:DCCC575/18】
記者戴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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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在區域法院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