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稱只在現場拍攝 被告:我每做一件事都光明正大

蘋果日報 2017/05/29 12:32

暴動旺角騷亂陳紹鈞

大年初二凌晨旺角發生騷亂事件,被控暴動罪的其中5名被告上周被裁定表證成立。其中第三被告出庭自辯,供稱他自2014年年底佔領運動開始,已有到現場拍攝社會事件的習慣,因當時警察清場,巿民與警方有衝突,他意識到拍片的重要性,過往已去過近200次同類活動,包括旺角鳩嗚、特首梁振英落區、上水光復行動、反網絡23條等。
第三被告陳紹鈞(48歲)被捕後向警表示:「我冇掟過石。光明正大呀,光明正大呀,影住我啦」。陳今解釋指因他「乜嘢都冇做錯到,由0215至0715,每做一件事都光明正大,一直拍攝,觀察當時發生事情同影相。」
陳透露,他自2009年起主要在家照顧兩名子女,兼於網上做交易。他指因自己是土生土長香港人,對香港變化有體會,有見證香港歷史的使命,亦希望讓小朋友知道發生過這些事,而若有被捕人士面對不實指控,如需要會樂意提供片段,還他們清白。
他指每次出動也會帶DV攝錄機、掛在胸口的運動型連續拍攝的攝錄機、自拍棍等,他亦會戴帽令人識別他是拍攝的人,戴口罩則因為要免被傳媒拍攝,以保障自己家人受誤會。

他指案發當日因知有警民衝突事件,於是約凌晨約兩時十五分抵達旺角砵蘭街,約在六時半他到達登打士街、花園街附近,他並於庭上確認一張新聞片段截圖,拍到他大約於凌晨三時手持自拍棍高舉DV機拍攝。
後來他以為衝突已完,又計劃離開,遂收起DV機,只餘下掛在胸前的運動型攝錄機開動着。及後他決定多留一會,直至早上約7時,警方向前推進,他遂轉身跑,但遭警長推落地拘捕,他稱右大腿遭警長打了幾下,事後他發現掛在胸口的運動型攝錄機在被捕時跌在地上,事後已不能尋回。
5名被告為楊子軒(18歲)、羅浩彥(20歲)、陳紹鈞(48歲)、孫君和(27歲)及連潤發(26歲),他們被控3項暴動罪,指他們在2016年2月9日於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