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收購過程中,地產代理須向賣方提供最新及準確收購資料,及買方已收購的百分比等,且不得以滋擾或高壓手段以求達成收購目的;代理又須建議長者賣家,要在家人或近親陪同下進行磋商收購細節及簽約。
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臨約上也不應漏空任何重要事項,及買方必須先簽署作實,不能如現時般由賣方簽署後再交買方簽署。另代理如再委託他人協助收購事宜,該等人士亦應是持牌代理,且要為該等人士的行為負責。最後,如欲在收購物業張貼告示及海報,或拉橫額等,內容除必須要真確外,更要先得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等書面同意下才可進行。
該局執行總監黃維豐補充說,通告內容生效後,地產代理必須披露買家身份,及不能再與賣方簽署出讓同意書等做法,目的是要保障賣方利益,及令行業更為專業。
有收購舊樓經驗的第一太平戴維斯投資部董事鄭漢華指出,現時代理一般有按監管條例下進行有關收購,新通告部份內容實際運作上或不易執行,或需再與該局磋商,如發展商身份及簽約細節等;因發展商在未有把握前,都不欲身份曝光,過早曝光增加收購難度。另現時運作中,買賣雙方都清楚會簽署有條件式買賣合約,以保障雙方;如買家權益不獲保障,將難提起他們收購意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