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法官區慶祥卻指,早前法庭就港大申請禁制校委會會議內容外洩案的判決中,已講明有保密協議需遵守,且無證據特首曾干預校政。李志喜回應,禁制令案與本案完全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李續解釋,根據《基本法》第137條,港大有責任維護院校自主和學術自由,而副校長任命關乎學術資源,與學術自由有關,校委會應披露拒任命原因,而不是單以保密原則為由不公開。今次申請並非要求推翻校委會決定,只求法庭頒令聲明其決定違反《基本法》及程序不公。
代表校方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稱,校委會早前已委任另一人出任副校長,既然申請人亦已放棄推翻當時任命決定,則爭議變成學術討論,延續案件也沒意義。他指申請人錯誤解讀《基本法》第137條,他又指當中只屬聘用問題,不涉公共法,校委無責任對外公開否決原因。
案件編號:HCAL262-3/15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