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黃碧雲也指相關建議儼如為建制派度身訂造,如改變「候選人」定義方面,若如陳凱欣般宣佈參選前大擲金錢賣個人廣告,按相關修訂指引仍然或不被視為「候選人」,反之支持初選的民主派隨時會大幅增加競選開支。
黃並留意到指引提出,若候選人進行直播競選活動時需要取得支持者的同意書,斥草擬的官員只懂紙上談兵,不明選舉實際操作,舉例指若有逾千支持者參加的直播活動須逐一取得支持同意書,「只會加添無必要的大量文書工作」,又質疑過程中若無意拍攝到競選活動以外的人士,亦無可能取得他們的同意書,力促選管會收回不切實際及不公平的指引。
選管會發言人向《蘋果》指,有關候選人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定義並沒有改變,過往亦載錄在選舉活動指引內。選管會在是次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只是就「何謂公開宣布有意參選」詳加闡釋,以冀提醒有意參選人士要留意有關的法律定義十分廣泛,需小心行事,以免因無意中招致選舉開支而須負上法律責任。
記者 林俊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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