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五名台灣法輪功學員03年來港參加國際交流會,在機場遭入境處拒絕入境。學員與香港法輪佛學會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被駁回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雖然駁回上訴,但嚴斥入境處違反向法庭完全坦白的責任,事件擾攘6年至今,仍沒有清楚交代拒絕法輪功學員入境的原因,只以保安為由作解釋,處事手法令人不滿。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詞內,多次批評入境處違反向法庭完全坦白的責任(dutyofcandour)。法輪功學員要求入境處交出有關拒絕入境事宜的文件,但入境處起初以保安為由,拒絕公開文件,其後改口解釋,文件已在03年3月,即在學員提出司法覆核前一個月已全部銷毀。入境處曾交出相關文件,但其實由始至終,都沒有交代過拒絕入境的原因。